6 唐朝杖刑常行杖(第1页)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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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代拷讯人犯的杖称“讯囚杖”,而决罚犯人则用“常行杖”。用常行杖击打犯人的背、腿或臀部。杖刑分为五等:杖六十、杖七十、杖八十、杖九十、杖一百。(既是刑罚,就不可能不产生痛苦。但杖责的痛苦,可能一般人想象不到。一般古代公堂中,所使用的板子。最小号的,也是要在20斤以上。大号的,可达到40-50斤。这样的重量,高高举起再重重落下。估计:没几个人能够受得了的。)(唐朝时把笞和杖分开,都长三尺五寸。笞的大头直径二分,小头一分半。杖分两种:一种叫讯囚杖。大头直径三分二厘,小头二分二厘。另一种叫:常行杖。大头直径二分七厘,小头一分七厘。用刑时,分别打在背部、臀部和腿部。)(宋、元两代都有“去衣受杖”的规定。在这之前,并没有这个规定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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