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回 第七章 举证质证   当律师从养只獬豸开始[1/2页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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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章 举证质证[1/2页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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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巴大的律师一答辩完,朱善阳就急了,道:“我怎么歪曲事实了?你讲话不能不凭良心!”



“你就是在讹我!”王巴大一看,也蹦起来道。



王巴大的律师微笑不语。



“肃静!你们两人怎么回事?不服从法庭纪律,想干什么?再警告你们一次,如果你们再无视法庭纪律,大吵大闹,你们不用参加庭审了,马上出去。”



法官再次警告了他们两人。



庭审继续。



“请举证。”



孟浪把借条交了上去。



“现在请被告质证。”



王巴大的律师便开始说道:“我们不否认该份借条的真实性,也不否认被告曾经借过原告的钱,但是这张借条上明明写着‘今还欠款两万八千元’,原告共借被告三万元,现在还了两万八千元,还剩下两千元没还,现在被告愿意当庭将两千元钱还给原告,以息诉讼。”



听了这话,朱善阳气的又要站起来骂人,孟浪连忙压住了他。



经过法官允许后,孟浪说道:“原告不认同被告的说法,这个‘还’字应当读“hai’,而不是读‘huan’,正常情况下,如果是被告还了原告两万八千元,应当由原告给他出具收条,而不是让被告写出这样的欠条,是不是?该份欠条一直在原告手中,如果原告想冤枉被告,他完全可以将借条上两万八千元的字涂抹去,那样的话,被告岂不是要偿还三万元?被告的辩解完全不符合情理!”



他话一这样说,朱善阳感觉很解气,律师说的有道理,而王巴大脸色则不好看了。



但是,王巴大的律师却依然微笑道:“话不能这么说。被告一直非常信任原告,借了三万,还了两万八,因为还剩下两千块钱没还,所以随手就在借条上注明还了两万八,这也是很正常的事,被告并不懂法律,也没有防人之心,出现这种情况,并非不符合常理。而要说打收条,这个责任在原告身上,原告没给被告打收条,难道现在还要责怪被告吗?”



王巴大的律师口舌如簧,瞬间讲的也是振振有词,顿时把朱善阳给气的不轻,坐在原告席上,浑身发抖。



而王巴大一听,心里乐了,脸上露出笑容来。



法官听了,便问:“原告方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?”



孟浪看了看王巴大和他的律师,说道:“报告审判长,我有几个问题想问被告,并且希望由被告本人回答,被告律师不得回答。”



“可以。”



“请问被告,你说你还了原告两万八千块钱,我想问你,你给的是现金还是转帐?”



“现金,我给的是现金。”



“你的现金是不是从银行取的?”



“我不从银行取,难道还能从天上掉下来不成?”



“报告法官,我反对原告的发问。”一说到这儿,王巴大的律师立刻举手反对。



法官道:“请说明你反对的理由。”



“原告的发问属于诱导式发问,违反法律规定,被告还给原告的是现金不错,但他不是从银行取的,而是事先就有现金,才给的原告。”



孟浪一听,也举手说道:“我反对,被告律师不能代替被告回答我的问题,现在我想请被告明确,那两万八千块钱是不是从银行取的?”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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